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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公司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快播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和视听节目的提供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网络信息服务内容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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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服务系统存在大量饮秽视频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表明,王欣等人不仅已经知道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饮秽视频,而且已经知道快播公司的行为导致饮秽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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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传播饮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
法院认为,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存储饮秽视频,使公众可以观看并随时得到加速服务的方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陈列等方式提供饮秽物品的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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