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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2017年10月,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行正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72.83万元。

七、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2017年10月,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作出行正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八、威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频道发布“红阳盐藻”“千菌方”“爱体养心口服液”“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8月,威海市工商局作出行正处罚,罚没款合计78.8万余元。

九、利川市长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宣传册和户外广告对其医疗服务进行宣传,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7月,利川市工商局作出行正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2万元。

十、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医疗美容服务,通过人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画板等形式发布广告对外进行宣传。广告含有与事实不符或者缺乏事实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7年10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正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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