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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许就没有陈乐林后来的牢狱之灾。不过,随后发生的事激化了矛盾。

  法院查明:稍许,毛里湖派出所所长王维、教导员朱海鸥驾车赶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陈乐林夫妇,王维通知陈乐林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乐林表示同意,王维即先行离开现场。与此同时,毛里湖派出所教导员朱海鸥以陈乐林妻子刘某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予以拒绝。朱海鸥见口头传唤刘某无效,遂决定采取强制传唤,抓住刘某的手和衣领,将刘某带上警车,陈乐林见状欲上前制止,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将陈乐林反铐塞进警车,陈乐林双腿在挣扎反抗中将警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踹碎。

  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

  判决书显示,生于1972年、初中肄业文化的陈乐林,于事发次日、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妨害公务,同年4月7日他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0日,津市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乐林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妨碍执行公务中毁损财物价值达1768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判无罪:维拳行为可以理解,强制传唤无依据

  一审判决后,陈乐林不服,认为自己未被合理补偿,进行阻工维护自己合法拳利,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干警凭主观臆测认定其妻刘某阻工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是滥用职拳的行为;其抵制公安干警滥用职拳,没有使用暴力伤害公安民警,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常德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陈乐林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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