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拳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正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引发“扰民”的噪音由四种原因形成,公安只有拳管辖、处罚其中的四分之一的由社会生活原因引发的“扰民”,99.99%的被扰的民并不愿意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配合公安机关处罚“噪声源”,即使有极个别配合的可以走程序,针对“噪声源”的处罚也只能先处罚警告,被处罚不思悔改后再制作笔录才能罚款最多500元,一个营业执照已经批准了的KTV谁会在乎这500元?一个平头百姓他就是不掏被处罚的这500元你能咋地?而且没有统一发布的噪音处罚标准,没有统一配发的噪音检测仪,让基层民警如何取得法律认可的处罚证据?公安即使“顺应民心”、风光一时的不顾证据标准对噪音源进行了处罚,只要有哪个杠精的死磕律师想出名的杠一下这份处罚,公安败诉只是早晚的事!
基层警察除了一趟趟的出警告诉被投诉人“小点声音”外,对于这条鸡肋的法条——“噪音扰民”,毫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