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在六哥的文章下争论关于“噪音扰民”归不归公安管的问题,结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没有把谁说服,那六哥今天斗胆说说自己作为基层民警的一点理解吧,有不当之处欢迎留言批评。
说到“噪音扰民”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该警察管的。
我们国家在1997年3月1日施行过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首先我们要清楚,“噪音扰民”会有四种“噪音”来源,那就是: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噪音。
那产生多大的“噪音”才算“扰民”呢?
六哥搜索了网络,找到了一份1982年发布的标准,但很可惜的是,百度词条的右下角标注了“作废”。
以这份作废的标准为借鉴,其中提到居民区的噪音白天小于50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那么分贝是个什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