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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的人都知道,这一套程序下来有多麻烦,真是制定法的动动嘴,执行法的跑断腿啊!

 

但警察对“噪音扰民”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此,在于处罚无依据!

 

我们接到过上午10点学校做操报警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下午3点房子装修报警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晚上9点楼上鞋跟噪音扰民的,我们接到过凌晨0点邻居房事噪音扰民的。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告诉基层警察:在什么区域、做什么事情、发出多大声音属于“噪音扰民”,且基层民警从来没有配发过“噪声检测仪”!

 

“噪音”谁来认定?没有界定标准,没有检测设备,就凭着报警人一张嘴来定性吗?我也想啊,可是法律不允许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使用电器或乐器在家中进行娱乐活动)和第四十七条(住宅装修)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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