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聂树斌案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其实,世界各国都有冤错案件,而且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都会遇到阻力。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例如,美国就有民间的“洗冤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在聂案的复查纠错过程中,最高法院的一些作法还是值得肯定的,譬如“异地复查”和“民代听证”。现在,我们应该借聂案改判的声势,进一步推进错案救济制度的改良,从“异地复查”转向“异体复查”,或可借鉴英国。
在很长时期内,英国刑事案件的申诉主要由内务部负责审查。当事人把申诉提交内务部的专门机构,如果后者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或者说该案可能是错案,便移交上诉法院再审。由于内务部是警察的主管机关,所以其审查的公正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1995年,英国国会通过《刑事上诉法》,设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riminalCasesReviewCommission),于1997年开始刑事案件申诉的复查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民间,但经费来自正*府。该(委)员会有80多名工作人员,包括律师、记者、会计师等。其中有9名专员,其他则是辅助调查人员。每个案件的复查由三名专员组成复查组,一人担任主席,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听证,然后决定是否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这种半人方的复查体制有效地提升了裁判的公信力。
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特邀咨询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也有邀请专家学者就一些疑难案件进行论证的传统。笔者就是最高法院的特邀咨询员和最高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而且曾应邀去参加过申诉案件的论证。我建议司法机关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创建半人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考虑到案件复查与裁判的主体应该分立,这个(委)员会最好设在检察机关。
具体来说,在最高检察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民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再为每个复查(委)员配备2名助理。助理可以由法律院系的研究生以实习的方式担任。针对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省级检察院组.织复查。针对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最高检察院组.织复查。各检察院的申诉部门仍然负责受理申诉、立案审查以及案卷管理等日常工作,但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要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拳。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法院再审,而法院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当事人对于驳回申诉的裁定享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拳利。复查(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另外组成三人复查组进行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决定。检察院要保障复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包括复查(委)员及其助理的劳务报酬。最高检察院应制定“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可以借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模式。总之,复查程序要公平、公正、公开,让民众能亲眼目睹那迟到的正义。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倘若聂案的再审改判能够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倘若聂树斌的一人之冤可以换得多人免受冤狱之灾,那也算是“把坏事变成好事”,或可慰藉聂树斌那飘荡于荒郊野岭的冤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