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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聂树斌案的错判原因

  2005年,王书金“真凶再现”使聂树斌案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当时,我正好牵头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我们就把聂树斌案也作为该研究的一个样本。虽然该案的复查迟迟没有结果,不过我们已经把它视为错案——不是人方承认的错案,而是民间流传的错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而是事实意义上的错案。

  经过对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一个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因素就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中容易导致错判的十大误区:

  1、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2、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3、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4、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

  5、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6、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

  7、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8、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

  9、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10、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毫无疑问,在错判发生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的个人因素是不该忽视的,不过我们更应该关注制度和环境的因素,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那些办案人员都划归“坏人”的范畴。年轻时,我以为这世界上“好人”多,而且深信中国会“六亿神州尽舜尧”。后来见识多了,我才知道这世上真正的“好人”并不多,真正的“坏人”也不多,绝大多数人都属于“不好不坏”的一般人,譬如我自己。或许,这世上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好人”和绝对的“坏人”,既没有只做好事或对谁都好的人,也没有只做坏事或对谁都坏的人。从人生的角度来说,“好人”与“坏人”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规则和分析法律行为时,经常要采用“一般人”标准,既不能以“好人”的标准为标准,也不能以“坏人”的标准为标准。在分析错判原因时,我们也应该采用“一般人”的标准,因而要重点分析制度环境的因素。在聂树斌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上文提及的一些误区。

  第一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之后,公安机关的带领(甚至省市带领)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命案必破?)。与奖惩和晋升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不过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只要速度,不管质量,急于求成,以次充好;有些侦查人员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假当真,酿成冤案。在聂树斌案中,我无法肯定有限期破案的指令,不过破案压力肯定是存在的。这么重大的案件,一个多月过去,没有发现嫌疑人,侦查工作毫无成效,公安带领心急如焚,办案人员如饥似渴,盼望能找到一个嫌疑人。结果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天上掉下个嫌疑人——聂树斌!

  第二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就千方百计去查找嫌疑人,找到嫌疑人之后就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拿下口供之后再想方设法去收集补足有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种侦查模式的问题就在于“先抓人,后取证”,很容易导致错案。在聂树斌案中,侦查人员抓到聂树斌之后就连续审讯,直到拿下口供,宣称破案,然后再补充有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

  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由于侦查人员主观地认为抓到的嫌疑人就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所以就只去收集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去收集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甚至对于已经发现或者由嫌疑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也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无罪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有罪证据无论真假都可以在诉讼中畅通无阻。司法人员片面地根据有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冤错案件由此而生。聂树斌有过偷窥女厕所的行为,所以被警察抓获之后就表现出一些有罪的行为特征,包括惊慌失措,吞吞吐吐。而且,他大概也听说了那起强干杀人案,很怕被当成杀人犯,所以被抓到之后首先就说自己没有杀人。据案卷材料记载,“公安机关派人蹲守,于23日将其抓获,抓获当时,聂下跪辩称,自己没有杀人。”这些都会让侦查人员认为他是有罪的,进而去片面地收集有罪证据。

  第四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刑讯逼供具有超强的生命力,臭名昭著却屡禁不止,声名狼藉却潜藏生机。原因包括:片面的执法观念;陈旧的思维习惯;不良的行为环境;低下的侦查能力;乏力的监督机制;空泛的证据规则;失效的刑罚威慑等。在聂树斌案中,刑讯逼供的问题虽然没有得到确认,不过也未能排除。

  第五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所谓“庭审虚化”,就是说,法人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者说,法院的判决主要不是由主持庭审的法人作出的,而是由“法人背后的法人”作出的。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应该是法庭审判,司法裁判拳应该属于法人。不过在当下中国,未审先判、下审上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现象很多见。在聂树斌案中,检察院于1995年3月3日提起公诉,法院于3月15日判处聂树斌死刑,其间只有不足两周的时间!这样的审判,也就是“走个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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