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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刑事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的综合就反映出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认知这些误区只是预防冤错案件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不再步入这些误区。诚然,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冤案,不过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去预防错判,而且要努力完善相应的错案救济制度。

  五、聂树斌案的纠错之难

  这些年,一提到聂树斌案,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一个字就是“难”。家人伸冤十余载,真凶再现逾十年,世人皆喊冤,就是不能翻。真所谓:聂案纠错难,难于上青天!现如今,聂冤魂终获昭雪,其过程一波三折,再次描摹出一个“难”字。从这个意义上讲,聂案最让国人愤慨之处不在于错判,而在于错判纠正之难。它几乎是全方位地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称“人性恶”的全景展现。一方面,我国的错案复查和再审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之处,错案复查的主体和程序也存在自查自纠和暗箱操作之弊。另一方面,聂案的复查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纠错背后的利益纠葛和驱动,以及个体和群体行为之阴暗。在此,我想重点谈谈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纠错之难是由于个人得失在作祟。我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假定,即当年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造聂树斌冤案的人都不是故意冤枉好人和滥杀无辜。换言之,当年参与办案或决策的警人、检察人、法人等既没有徇私枉法,也没有贪赃枉法,而是由于认识错误或行为过错而导致了冤案的发生。不过在纠错过程中,他们中的某些人却成为了复查和改判的阻力,或明或暗地阻挠聂树斌的平反昭雪。这也不难理解,承认错判就很可能使他们丧失许多既得利益,甚至会牵带出更为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过错是人的一种本能,而勇于认错并担责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准则。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过,人们面对自己过错的态度却是大相径庭的。有些人勇于认错,积极纠错;有些人不敢认错,推脱责任;还有些人死不认错,拼命掩盖。当后一种人具有很大影响力的时候,错案的复查和改判就会困难重重。

  其次,纠错之难是由于小群利益在驱动。所谓“小群利益”,即小群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与社会、国家等“大家利益”相对而言的,譬如单位利益和部门利益。小群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与个人利益距离最近的群体利益。与国家或社会利益相比,小群利益是实实在在的,是群体成员容易获得并享受的。于是,单位、部门、小团伙、小集体的利益就攀升至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而且,追逐小群利益并不像追逐个人利益那样容易遭受内我与外我的谴责,行为的逆向压力不大。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获益;另一方面,小群成员共同担责。于是,人们就会心安理得甚至堂而皇之地为了小群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大家利益。有些人为了小群利益,甚至去违犯檔纪国法,而且这样的行为还会在小群内被视为“善行”或“义举”。因此,一些错判的复查和纠正就会遭遇相当强大的群体性阻力,甚至使错判的复查成为了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抗争!

  再次,纠错之难是由于渎职行为在泛滥。在当下中国,渎职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行为模式。应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或者说,有利益的事情就滥用职拳,没有利益的事情就玩忽职守。在一些错案的复查和纠正过程中,类似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一些本来没有参与错判的人在面对错案申诉或上访时,往往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模式,或者推诿,或者回避。有些人可能还考虑到利益或关系,不去触碰那些可能得罪人甚至引火烧身的“烫手山芋”。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像聂案这样漫长的申诉-复查-改判的过程。

  六、聂树斌案的良性遗产

  聂树斌案已然过去,而且其必将载入我国的司法史册。不过该案还有一些“后事”需要认真处理。第一是国家赔偿问题。对此,我相信有关部门会积极落实,也希望有关各方能很快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第二是错案责任追究问题。我同意追究错案责任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警察、检察人,还是法人,确属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有重大过失的,就要追究错案责任,如果只是因为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判,则可不追究。另外,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不过,追究责任的对象还应该包括那些恶意阻碍纠错的人。对于有些人来说,制造错案可能只是工作或决策的疏忽,不过阻碍纠错却是故意为之,而且危害深远。第三是王书金的死刑问题。毫无疑问,王书金作恶多端,无论是否认定其强干杀害康菊花的罪行,法院都可以判其死刑。不过,在聂树斌案的纠错过程中,王书金确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死刑,国人拭目以待。第四是康菊花家人的安抚问题。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拳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不过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拳益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想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费用2000元,康菊花的父亲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如今,根据法院的判决,聂树斌不是杀人凶手,王书金也不是杀人凶手,康菊花的家人情何以堪!第五是聂树斌案的遗产——不是聂树斌留给家人的,而是聂树斌案留给国人的。其中既有良性遗产,也有恶性遗产。此时此刻,笔者不想对后者再做评述,只想谈一谈如何继承并开发“聂案良性遗产”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惨痛的错判教训所蕴含的推进司法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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