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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种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既不能“坑朋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拳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共同债务的认定

上图是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共4条,500字。

我们仔细看一下第三条: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

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拳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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