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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这么做,虽然可恶,却也是符合他们利益要求的行为,情有可原;而一些身为底层民众的人,不知道自身的利益与特殊利益集团的不一致,更多的时候往往与证府的要求才是一致的,却被忽悠着,站在证府的对立面,给证府找麻烦,替别人火中取栗,最后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真是可悲的愚蠢。
        公知们拿了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观念来说,要用法律限制证府的拳.力。也就等于在说,要用证府的拳.力来限制证府的拳.力。很明显,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在事实上,则不过是要通过制定符合自己利益要求的法律,增大自己对于证府拳.力的控制程度。就是要增强自己的统治拳.力。
        人们会用法治社会允许人们依据法律对抗证府的拳.力现象,来否定法律是证府的拳.力这个命题。
        其实证府允许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拳.益,不是允许人们对抗证府的拳.力,相反,这正是维护证府拳.力的必要手段。因为依据法律对抗证府成员中的一些违背法律的现象,防止证府拳.力的被滥用,就是维护证府拳.力。
        就像公民是由精英与普通民众这两大部分利益关系不同的成员组成的一样,证府也是由不同的两部分成员组成的。一部分成员的利益关系与证府的要求是一致的;另一部分成员的利益关系与证府的要求不一致。或者说,作为具有社会普通公民属性的证府人.员,在有着与证府利益关系一致的一面的同时,也会有利益关系与证府不一致的时候。
        因此必须有法律制度对于当有的证府人.员出于与证府利益关系不一致的时候,为了个人的特殊利益要求,而做出违背证府利益要求的行为时,能够加以遏制与惩处。
        很明显,这样的法律制度,依然是证府拳.力的表现。人们依据法律,与部分证府人.员,乃至于个别证府部门的违法现象进行对抗,也并不是在与证府拳.力对抗,而是在维护证府的拳.力。这不仅仅是今天的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中国古代王朝时期就有号召民众举报贪人.污吏,然后依法惩处贪人.污吏的法律现象。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护证府拳.力。
        从证府拳.力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证府拳.力的增加,是有利于底层民众利益要求的。而在“公民”概念的外延中,底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与上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之间,是存在巨大矛盾的。因此,当证府用拳.力保护底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的时候,必然地就限制了上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这就是一部分社会精英要求限制证府拳.力的原因。
        这里有必要再澄清一个概念:统治者与证府不是一回事。统治者指的是在社会上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成员群体。精英阶层就是这样的社会群体。
        证府只是统治者中间的一个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与统治者中间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必然会分别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有的非证府统治者利益群体与证府的关系是一致的;有的不一致。就是这与证府的利益关系不一致的非证府统治者利益群体,会力图要求限制证府的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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