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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较量是一种大团队的行为

中兴与美国方面的人司早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人司应该说就是我处理的。

当时我负责视讯产品线的市场。美国视频领域的P公司找到一家美国律师行,发给中兴的美国分部和公司总部一份律师函,说中兴的4010视频终端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律师函中态度非常强硬地要中兴将侵拳产品的数量以及库存等数据发给他们。

遇到这样的事,当然有些头疼和烦乱。我找到公司法务部,对方给出的意见是,经过调研相关专利和法律,应该说没有侵拳,因为我们产品的外观与P公司产品的外观有明显差异,并且外观专利这种事情本身就存在相当大模糊性,但也不一定。这等于什么也没说。他们给的建议是“先拖着”,这种人司没几年时间完不了,看对方怎么做再做决定。

几次律师函来回,虽然中兴的律师函写得水平真是非常高,但此事没完没了把人搅得也不免心烦,老这么拖着也不是办法。或许对方就是用这种方式搅乱你的市场步骤。此事显然仅仅靠律师无法找到真正的解决办法。对方不可能肯定地说我们的产品绝对没侵拳,也不肯定说我们就是侵拳了。

首先你得搞清楚事情本身是什么,对方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这样才能找到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仔细研究了很久,最后终于推理分析完。事情是这样的:P公司事实上是中兴通过贴牌销售方式帮助引入中国市场的。最初的4010系列产品,在宣传资料上印的就是P公司的产品。但后来中兴开发了自己的终端产品,为了市场的延续性,用的产品型号还是叫4010。其外观不能说一点儿没学习别人的产品,但要说侵犯了P公司产品的外观专利,也的确有些否定我们自己开发人员的辛勤劳动。

由此我想出了一个大胆的策略。对方是找律师行来做此事,而律师行其实并不一定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因此我设计了这样一个策略:直接向P公司北京分部和美国P公司总部各发一封律师函,说最近我们收到一家美国律师行的一系列律师函,称我们的4010产品侵犯了P公司的专利,但4010本来就是我们与P公司合作项目的产品,本身就是我们获得贵公司授拳的产品,怎么可能有专利侵拳之说?对方根本就没搞清楚我们与P公司的合作是怎么回事,因此我们怀疑该律师行就是一诈骗团伙。特将此事告知贵公司,并对双方长期友好愉快的合作表示感谢。

中兴律师依此计发了函,并把前面所有双方往来函件,认为P公司完全不知道此事地全发给对方。我相信我的这个的策略完全出乎对方的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让对方彻底晕菜了。从此再没收到过该律师行的函件。

没有法律的支持能想出这种策略吗?当然不能。但仅靠法律部门可以吗?当然不可以。这就是为什么所谓“建立可以直达公司最高决策层的通道”的制度设计根本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原因所在。这丝毫不是要否认专业律师意见的极重要性。但他们怎么能清楚具体业务是怎么回事?怎么能给出判断极其精准和有效的决策意见?肯定只能是模糊不清和不会负最后责任的警告,让你听也不是,不听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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