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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岁的大学生魏则西去世了,他的死刷爆了朋友圈。魏则西大二时发现患上滑膜肉瘤,通过百度搜索,他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简称“武警二院”)尝试“肿瘤生物免疫疗法”,然而这种疗法在美国早己被淘汰,与斯坦福大学的合作也是虚假宣传,魏则西及网友质疑武警二院及相关医生存在欺骗行为;因医学信息竞价排名而饱受争议的百度也再次被质疑。

尽管魏则西患上的滑膜肉瘤是非常危险的病症,在现有医疗条件的限制下,生存的可能性与期望生存时间都很低,但武警二院相关科室的种种行为,延迟了魏则西寻求其它更有效治疗方案的时间,客观上降低了生存概率与期望生存时间,浪费了患者的资金,应当承担侵拳责任。如果病患家属起诉医院,也是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据报道,武警二院的涉案科室承包给了莆田系医院,但涉案科室作为武警二院的下属部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出现民事纠纷时,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武警二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事件来看,魏则西之所以会选择这个科室来治疗,也是因为武警二院是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所有的科室都拥有同等的信誉,此外医院没有明示、患者自己也没有能力去区分这个医院的各个科室哪些是自营。

其次是百度。百度不是第一次陷入类似风波了,本年1月,百度爆出将血友病等贴吧与莆田系等商业机构合作,驱逐原有的贴吧志愿者,舆论发酵以后,百度全面停止了医疗病种类贴吧的商业合作。但莆田系医院是百度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停了贴吧,没法停了莆田系医院在搜索中的竞价排名。魏则西就是用百度搜索搜了病种,被指引到武警二院的相关科室。

百度有没有责任?《侵拳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拳益,应当承担侵拳责任”。本案是武警二院的相关科室侵拳,百度只是提供了信息,并不直接侵拳。但《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中的“推广”链接可以视为广告,应适用此条规定,如果吸引魏则西的这条广告是“虚假广告”,那么百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什么是虚假广告?医疗医药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普通人无法核查其真实性,何况本事件中涉及到的生物免疫疗法还确有其事,只不过效果不佳。百度的职员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真实性审核。事实上,所有的广告经营者都没办法对大多数广告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哪怕是汽车、手机这样的大众商品,其隐性的缺陷与风险也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对于广告经营机构,唯一能做的就是审核经营执照等资质,他们甚至没办法去核查证照本身是真的还是假的。

于是,《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法律规定的很美好,现实中可行性不高,首先是成本很高,相关审查机构是否有能力和人力去审查,审查成本由谁承担?其次,有审查就有寻租,最终只会形成另一种丑闻,想一想现在有多少只收钱不办事的审批机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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