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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这个逻辑分析,今天的社会上,也同样必须有,并确实在维持一些类似的关系。比如“夫夫、妻妻”,“师师、生生”、“资资、劳劳“。其实还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买买、卖卖“什么的。

        我们想想,如果夫妻之间互相不尽应该的义务,夫妻关系当然也就维持不下去;

        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如果学生不守学生应该的纪律,也就是师”师“了,生却不”生“,那还行吗?

        资方给了打工者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工作岗位,劳方却不尽自己应该为企业提供需要的劳动的义务,而要求与资方一样的资源控制拳,以彰示平等,也就是资方”资“了,劳方却不”劳“,那这个企业还能做下去吗?

        当然了,在夫妻之间,如果夫不”夫“,妻也就有拳利不”妻“;

        在师生之间,师如果不”师“,生也就可以不”生“;

        在资劳双方之间,资如果不”资“,劳当然也就可以不”劳“。

        也就是说,要维持特定的关系,有关各方就必须履行必要的义务。这就是人与人之间必须有的道德要求。这其实与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契约精神”是一致的。

        对于迷信西方意识形态的人来说,你用中国传统道德来诠释人与人之间的这些关系,他们是坚决要反对的。不过你如果用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契约精神”来诠释,他们就不会反对了。

        在网络上看到陈志武《写给女儿的信》,陈志武对还分别只有15、13岁的两个女儿说:

        【一般的中国父母都会跟小孩强调“孝顺”、也指望着小孩长大后抚养他们,所谓“养子防老”。许多父母,或说整个中国社会,都以子女是否“孝顺”来评判子女的“好坏”。你们千万不要有这种包袱,我们真的不希望你们这样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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